工信部互联网新规整治不正当竞争和隐私泄漏新闻来源:比特网 发布时间:2011-08-01 |
工信部昨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同时不得违规弹出广告,不得未经用户选择捆绑安装软件,必须提供明确的卸载方式,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 比特网(Chinabyte)7月28日消息 工信部昨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同时不得违规弹出广告,不得未经用户选择捆绑安装软件,必须提供明确的卸载方式,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 意见稿还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另外,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如果违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规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恶意对同业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也不得干扰或影响用户终端上同业者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运行;更不允许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同业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规定》其余要求则与网民利益息息相关。《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也不可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能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对于涉及到用户隐私的数据问题,管理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业内人士表示,近年,社交、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搜索等网站的兴起,使得用户大量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上网行为能够被网站掌握,并面临一定的泄露风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 1、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2、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3、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4、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5、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2、未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或者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3、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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